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

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

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擬定
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二十日第一修正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二次修正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第三次修正

第一章   總則


第一條:本會訂名為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以加強校友聯誼,研究教育,砥礪學行,協助母院發展
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,關於會員之聯絡,調整,登記事項。
二,關於會員互助合作及聯誼事項。
三,關於會員研究教育學術事項。
四,協助母院舉辦各種學術事項。

第二章  會員
第七條:凡畢業於母校各科,系,所或曾在母院進修後任職且戶籍設於台北市者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皆得登記為會員。
第八條:凡具有前列資格而設籍外縣市者,得登記為贊助會員。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

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,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,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,選舉權,被選舉權,表決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開權利。
二,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三,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聯誼活動。
四,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

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一,繳納會費,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,出席各種會議,擔任本會各項職務及其他服務工作。
三,本會會員之任職或居所,及其他異動,應向本會聯絡。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責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並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。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,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,選舉或罷免理事,監事。
三,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,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,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
五,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,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,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,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四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事會,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之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,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,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,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,理事長。
四,議決理事,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,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,擬定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
七,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一,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二,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。
三,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,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
五,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,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,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,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,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,因故並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,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,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
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,副總幹事各一人,並設秘書,總務,聯絡等三組,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並聘認之,並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,解聘時亦同,各組業務範圍如下:
一,秘書組:辦理會員登記,保管會章,會籍,印信,掌理文書收發,議案,法令規章之處理,及其他不屬各組織事項。
二,總務組:掌理本會財務收支,保管帳目,編制報告,以及採購,佈置等庶務性工作。
三,聯絡組:負責本會與會員之各種聯繫,舉辦各種活動,以及公共關係事宜。
第四章  會議
第二十五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,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下同意行之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,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            二,會員之除名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,理事,監事之罷免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,財務之處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,團體之解散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,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,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:理事,監事應出席理事,監事會議,理事會,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,監事連續兩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,監事會,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,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,時間,地點連同議程函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,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。
第五章  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         一,入會費:每人新台幣伍佰元。
         二,常年會費:每人新台幣伍佰元。
         三,由會員自由樂捐。
         四,其他


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前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,並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書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    附則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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